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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pying Isn’t the Crime
文化筆記 · #04

Copying Isn’t the Crime

抄襲也許不是個問題,因為時尚本就如此長大。

關於「服裝抄襲」的爭議似乎每隔一陣子就浮出來一次。大家把比對圖一張一張貼出來,說像的人跟說不像的人各執一詞,吵到最後誰也說服不了誰。身為一個對於智慧財產權十分反感的服裝人,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我是怎麼看待這個議題的。

I. 所有進步都來自於抄襲

〈The Ecstasy of Influence〉的副標:A Plagiarism

2007 年,美國小說家 Jonathan Lethem 在《Harper’s Magazine》發表了一篇文章,標題叫〈The Ecstasy of Influence〉(影響的狂喜),副標卻直接標明「A Plagiarism」——一篇抄襲之作。

全文幾乎沒有一句是他親手寫的。每一句都從別人的書、評論、訪談、甚至歌詞裡挪用、微調、拼接而來,來源橫跨數十位作家與思想家。他把這些原本各自獨立的句子縫合成一篇讀起來完全連貫、甚至充滿說服力的長文。唯一真正屬於他的,只有「挑選」與「排列」這兩件事。讀的時候你不會察覺任何破綻,直到文末:他附上一份逐句對照表,老實交代每一句話的真正出處,把整篇文章的底牌一次攤開。

而他要證成的論點,恰恰就藏在這個寫法本身:所謂創作,從來都是在前人的句子上重新排列組合,「原創」這個概念被過度神話了。真正的文化活力,來自自由的引用、挪用與再創造,而不是把每個句子都鎖進私有的圍籬。他甚至順手把「著作權」這個概念給拆穿,認為那不是什麼天生神聖、不可侵犯的權利,而是一種由法律授予、有期限的使用權壟斷。

那麼時尚圈呢?若把時間拉回 1950 年代,你會發現一件今天聽起來很反直覺的事:在時尚金字塔的最頂端,「抄襲」並不是什麼醜聞,而是一門受到官方監管、還會公開登報的正式生意。當時服裝抄襲不被視為道德問題,反而是設計流通的一部分。

Monsieur X 是 1950 至 1960 年代多家美國百貨公司用來標示該服裝為 Dior 設計複製品的標籤

每一季,來自梅西百貨、I. Magnin 這些美國高端百貨的採購,會專程飛到巴黎看秀,目的也時非明確:買下複製的權利。他們付錢帶走的可能是一件成衣、一份紙版,或是一件用棉麻做成的「白坯樣衣」。回到美國後,便讓工廠照著它量產,通常還會依當地口味微調,比如換顏色、換布料,或把太前衛的細節簡化成一般人穿得出門的版本。

香奈兒西裝與授權仿製品

最關鍵的是,這些複製品不但不會遮遮掩掩,還大方標榜自己就是複製品。廣告上會直接寫「巴黎名作的逐線複製版」,講究一點的甚至直接掛出原設計師的名字,標明這是 Balenciaga 或 Jacques Fath「原作的美國版」。抄得可以說是理直氣壯,不卑不亢。

而這門生意的頭號玩家正是 Christian Dior ,同時也是最早一批把國際授權與複製合約制度化的訂製設計師之一。「被抄」對他而言不是損失,而是轉化一條新生意。

畢竟 Coco Chael 都說了,具有影響力的東西才會有人抄襲,而孤芳自賞與時尚的概念本身即背道而馳。模仿山寨對她來說都是宣傳,而不是威脅。

II. 市場獎勵的從來不是原創

另外一個例子是 Zara 的商業模式,講白了就是把「抄」做成一套精密的產業流程。從巴黎伸展台上出現一款設計,到 Zara 貨架上出現它的平價翻版,業界公認的週期只要兩到三週,比傳統品牌動輒半年的開發期快了十倍以上。它因此屢屢被獨立設計師提告侵權,但這套模式從沒被市場淘汰,反而讓 Zara 母公司 Inditex 長成全球最大的服裝集團之一。

法學者 Kal Raustiala 與 Christopher Sprigman 早在 2006 年就針對這個現象寫過一篇論〈盜版悖論:時尚設計中的創新與知識產權〉。論點是時尚產業幾乎沒有強力的著作權保護,抄襲盛行,創新與投資卻依然蓬勃,跟其他產業的常理完全相反。因為一款設計一旦被抄到街頭巷尾人人買得到,它就不再稀有,整個產業只能被迫盡快端出下一輪新設計做區隔。抄襲沒有扼殺創新,反而是在替整個產業催更新速度,讓大牌不敢停下腳步,也讓消費者的衣櫃永遠嫌自己過時。

我自己反對智慧財產權這套邏輯,立場上比較接近奧地利學派裡 Rothbard 跟他的學生 Kinsella 這一系,這個學派內部旗幟最鮮明反對智財權的一群。他們的想法說穿了很直白:一顆蘋果被我吃掉,你就沒有蘋果可以吃了,這種東西才需要用「這是我的」去保護,因為少一顆就是少一顆。但一款服裝的設計、靈感並不是這樣。即便我照著你的版型做一件衣服,但你的版型並沒有因此消失,你原本擁有的東西一樣都沒少。硬要把這種可以無限複製、誰用都不會讓原本的人少一分的東西,當成蘋果一樣圈起來說「這是我的,你不准碰」,才是真正在扭曲市場的那隻手。

III. 真正該被撻伐的是詐欺,不是抄襲

茉莉奶白遭判賠 Louis Vitton 1030 萬元人民幣

其實時尚業者對設計被抄這件事,可以說是習以為常,幾乎放任不管。但只要牽涉到商標,也就是 logo、品牌名稱這類關乎「你是誰」的東西,態度立刻從放任變成寸土不讓。畢竟抄得多像,都還在創作倫理的灰色地帶,但讓人誤以為買到的是別的牌子,或謊稱自己就是原創者,才是真正會被嚴陣以待的紅線。抄襲與詐欺最大的差異,正是透明與誠信。

服裝抄襲頂多讓一件衣服少了幾分原創的光環,但不是個問題,因為時尚本就如此長大。

— Fin —
The Author
Louis Chung

Sinfonia Taiwan 技術總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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